【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0〕1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日
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0〕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龙卷风、沙尘暴、大雾、雷电、高温、冻害、道路积冰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人类健康、农牧林业生产、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农牧业和林业病、虫、鼠、杂草以及其他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供应中断,道路交通中断,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规定,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包括中直、区直单位)必须向市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共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等级标准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见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各部门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不同的等级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事发地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经过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深化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经过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受理部门为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在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政府,最迟将不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由市政府酌情研判,但不得不报。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与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在情况紧急且一时难以搞清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他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但首报与每一次续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续阶段,主持和参与调查处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不间断地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情况,直至突发公共事件全部处置完毕;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向市政府上报整体结论性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方式。通过传真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工作时间报送电话:5148516;工作时间外报送电话:5148232,传真:5156246。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电子邮箱:btzbs516@163.com。涉密信息,通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机要局(室)经市委机要局转报或专送。因情况紧急以电话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数据要求口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上报和公布有关数据信息,以防止造成数据报送混乱。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对信息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把关。如发现公布的数据有误,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处置期间发现数据有误,属于漏报或计算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并迅速通知相关方面,同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如果有意瞒报,将追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报告和分析评估工作是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置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尽快改变应急统计分析分散进行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年终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形成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将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信息报告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特别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意瞒报、谎报的,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