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94号
- 公布日期:2020.03.03
- 施行日期:2020.03.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用电 疫情防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闽发改商价〔2020〕9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各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件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电网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向用户宣传政策,让用户实实在在感受到降电费的效果。 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电网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本次降电费措施落实到位。要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用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让降电费的政策红利传递到终端用户。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2020年3月3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