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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的通告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的通告


  根据昆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逐步恢复生活秩序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恢复开放(营业)范围。除舞厅、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院、游泳馆场所暂不开放外,其余面向社会的各类生活服务类场所全面恢复开放和经营。   二、恢复开放(营业)条件。各恢复开放(营业)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规定,并督促员工如实填报“云南健康码”、进出场所人员扫“云南抗疫情”二维码、佩戴防护口罩;对开放空间进行动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分区、分时段方式恢复开放(经营),每日(场)接待人次不得高于原接待量的1/2,避免人员聚集。   三、强化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恢复开放(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定点联系包保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强化疫情联防联控。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原则,落实行业领域防控措施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开放场所经营企业进行疫情防控方案验收,指导服务企业做好防控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四、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的各项扶持政策,及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服务指导,取消不合理审批,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各级惠企政策,督促和帮助落实开放(经营)单位防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五、抓实分类管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暂不提供人工讲解服务;各类图书馆、剧院、电影院,开放式酒吧、棋牌室等要确保人员间距不低于1米;设包间的文化休闲场所,每个包间进入人数不得超过容纳人数上限的1/2;各类体育场所可活动区域每100平方米人员密度应控制在16人以下;涉及餐饮经营的按照《关于恢复昆明市餐饮单位厅面服务的通告》落实防控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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