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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13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健全完善全市联动、条块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外地返济人员的防控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输入和扩散,控制疾病传播。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外地返济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配合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动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履行相关防控义务。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发布决定、命令、通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可以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通告。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帮助解决一线医护人员家庭的现实困难,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口岸物流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七、企业应当统筹做好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鼓励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   八、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网络数字政务服务的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九、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索取、传播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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