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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质〔2021〕51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体系,在建工地应全面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工地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识别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严格落实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设置体温测试点持续开展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   二、加强“苏安码”监管工作。加强对培训学校的检查考核。2月18日~3月17日为应急窗口期,红码临时调整为黄码,方便工人进出场施工和“苏安码”培训。在此期间企业应抓紧安排培训,以取得绿码,进出实名制通道。3月18日恢复常态,将“苏安码”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全力推进“苏安码”使用和落实工作。   三、认真开展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和监控。同时,加强临边防护、临时建筑、防护棚、围墙及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复(开)工程序。要按照“五个必须”、“五个到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复工程序,严把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在建工程复工前,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监理单位签署复工令后才可复工。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复工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复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市住建局将适时对各地建筑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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