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推动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尽早开工,推进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建设工程攻坚战,现结合近期建设领域有关工作要求和水务建设工程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做好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复(开)工工作通知如下:
强化工地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水务工程建设领域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本市重大工程复工工作的通知》(沪重建〔2020〕2号)和《关于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市水务局重大办2020-01)等文件精神,坚持“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切实扛起疫情防控责任,全力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各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守牢工地门、管好自己人、做好自己事。各监管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开展明察暗访,督促工地建设责任主体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深化复工和新开工条件管理,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水务建设工地各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应当对照复工或新开工有关工地疫情防控(详见附件)、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规定,结合所属地区、社区和疾控等部门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复工或新开工条件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复工或新开工手续,并向受监市(区)水务安质监站报备,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开工。
市(区)水务安质监站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四不两直”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防控措施,并结合差异化监督,重点加强重大工程、问题项目复(开)工条件现场审核。市(区)水务安质监站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管控人员不到岗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改正。 优化工程项目建设推进管理,确保任务目标可控
水务建设工地各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今年建设形势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紧紧围绕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抓疫情防控、抓安全质量,保人员上岗、保物资供应,促项目管理、促平安建设,确保全年计划任务完成和目标管理实现。
建设单位要抓紧组织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合理调整在建项目目标节点;施工单位要精心优化施工组织,科学制订施工计划,积极安排劳动力和统筹调配各类物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监测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要按照建设目标节点计划,加快技术服务、现场保障等工作,保质保量按时落实各自责任。各单位、各项目部要创新技术、管理措施,充分利用新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和方式,深化项目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各行业管理单位、水务安质监站应当结合职责分工,密切关注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动态要求,加强行业监管、疫情防控监管、安全质量监管,推进水务建设工程“补短板、强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管理工作要求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即将陆续复工和开工。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最新疫情防控工作精神,落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0〕75号)、市水务局重大办《关于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明确管理职责,建立现场疫情防控体系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成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组,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负责总体组织协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相应职责;施工总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专业、劳务分包单位是疫情防控和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组的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其他参建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明确相应岗位职责,专人专岗,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社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同时,要加强工地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建联建共建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配合,切实保障工地和属地联防联控管理措施形成合力。 深化工作要求,完善工地防控工作方案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按照市水务局重大办《关于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工地复(开)工工程实际,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共同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疫情防控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保障和处置机制,细化复(开)工人员进场计划和人员管控措施,制定环境(场所)消毒、卫生标准、疫情宣传、防疫物资储备管理、人员防护、应急处置、防疫值班、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各水务建设工地在正式复(开)工前,应当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现场构建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确保组织和岗位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教育和检查到边到底。 强化复(开)工条件,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各水务建设工地未复工期间应继续落实值班值守工作,加强留守人员健康监测,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和人员登记,按要求对工地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项目复(开)工前,应当检查开工准备条件,重点加强人员管控、办公、宿舍、餐饮等区域卫生防疫以及施工作业区卫生、职业健康措施落实、隔离室设置的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项目所属人员疫情防控基本技能和相关要求的教育培训,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施工。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将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剂、体温检测计等疫情防控设备物资准备到位作为必要的开工条件。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人员管控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针对春节后返沪的人员,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所有外地返沪人员入场前必须经过14天隔离观察期满无患病症状。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检测和监测等单位和工地项目机构应当加强本企业职工返沪情况、身体状况等每日动态排摸统计,及时掌握、及时处置,做到全覆盖,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上报,严防疫情进一步扩散。
(二)施工现场管控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在生活区和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24小时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测量,建立人员健康信息台帐。
2.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按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定期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切实做好"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的要求。
3.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加强用餐卫生管理,实施错时就餐,强化生活区内设立消毒柜等设施,定时对餐具、公共用品等消毒;工地应预留设置适当数量隔离宿舍,明确隔离制度和隔离措施。严格禁止聚餐、聚众打牌等群体聚集活动,充分运用信息化办公手段,尽量避免集中会议。
(三)防疫物资准备
建筑工地应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确保工地人员防护装备数量满足施工和生活要求。
(四)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
(五)教育交底和应急演练
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疫情防控基本技能和施工安全相关要求的教育培训,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在细化完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的基础上做好模拟演练,充分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严格复(开)工手续,确保防控工作有效落实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对照复(开)工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和疫情防控条件,开展全面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复(开)工手续,并向受监市(区)水务安质监站报备,属地社区、疾控等部门有相关要求的,需同时符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开工。
(一)复(开)工申请流程
1.自查。各项目部、疫情防控工作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开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自查,填写《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自查表》(附件一)。
2.备案。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于复/开工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受监市(区)水务安质监站进行备案,并报送《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备案表》(附件二)和相关证明材料。市(区)水务安质监站将加强重大工程复(开)工条件现场审核。
(二)复/开工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复工/开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自查表》;
2.《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备案表》;
3.疫情防控小组名单(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4.疫情防控小组岗位职责;
5.属地社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疫情防控小组对口属地主管部门、疾控部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6.疫情防控保障办法及应急预案;
7.水务建设工程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表(附件三);
8.防护用品配备清单和证明材料;
9.工地现场出入口健康观察点设置证明材料;
10.环境消毒制度和预消毒证明材料;
11.所有进场人员疫情防控交底记录;
12.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材料。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方可申请复(开)工。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办理,并鼓励将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扫描成PDF版)通过线上方式报送。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处罚措施
市(区)水务安质监站将加大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力度,在各项目参建单位自查基础上,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资料,组织“四不两直”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防控措施。检查发现对存在未经备案擅自复(开)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到岗等情况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开)工条件,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执法处理。对施工过程防疫措施不力,相关情况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和传播的行为,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地一旦发生疑似病例或确诊的,一律停工,严格按照属地社区、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并妥善处置。 加强信息报送,确保疫情防控信息畅通
各水务建设工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工地与属地社区、防疫部门工作对接机制,密切关注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动态要求,在全面排摸下属建筑工地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
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自查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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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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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计划复工/ 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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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人员 | 总计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工人 人。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防控体系 | 建设单位牵头成立防控小组,建立管理体系,制定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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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疫情防控专人专岗,卫生防疫人员、值班保卫人员上岗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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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登记 | 落实《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要求,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实行,如实填报有关关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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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观察 | 所有外地返沪人员入场前必须经过14天隔离观察期满无患病症状,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上报,严防疫情进一步扩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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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 | 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设备、消毒液等,储备不得少于两周用量,且应有保证连续施工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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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管理 | 工地出入口门岗专人值班,进行测温登记。工地人员禁止无故外出,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工地。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管理,上下班安排有专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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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测 | 所有工地人员每天至少早晩2次测量体温,做好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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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查 | 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工地进场人员规范穿戴口罩,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要求,建立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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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消毒 |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工地预防性消毒,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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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 | 严格执行卫生标准要求,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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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置 | 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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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 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完成全覆盖人员教育。工地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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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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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小组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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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开工备案表
(监督机构): 由我单位建设的 工地,已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到位,现已达到开工的条件。现将相关材料报送如下
材料清单 □ 《水务建设工程复工自查表》; □ 疫情防控小组名单; □ 疫情防控小组岗位职责; □ 属地社区、疾控部门联系方式; □ 疫情防控保障办法及应急预案; □ 水务建设工程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 防护用品配备清单和证明材料; □ 工地现场出入口健康观察点设置证明材料; □ 环境消毒制度和预消毒证明材料; □ 所有进场人员疫情防控交底记录; □ 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材料。 我司承诺以上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案意见: (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水务建设工程新进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项目部章):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 | 单位 | 出发地 | 出发时间 | 是否途 经湖北 | 到沪时间 | 交通方式 (车次) | 体温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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