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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抗疫情渡难关稳就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抗疫情渡难关稳就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娄人社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抗疫情 渡难关 稳就业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2日

  抗疫情 渡难关 稳就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以非常之举、非常之力、非常之功,积极开展疫情防护知识宣传,认真落实公共服务场所消毒、清扫、通风、体温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劳动者做好返岗务工时“戴口罩、勤洗手、少串门、不聚会”和企业开工复工时 “流水作业保持距离、网上办事减少接触、公共食堂分散用餐” 等相关防护工作,做到疫情防控与顺畅出行“两不误”、疫情防控与返岗复工“两不误”。   二、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开展摸底调查。各级人社部门要深入企业园区,开展企业用工需求摸底,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社保经办和就业服务需求,建立企业需求台账和帮扶责任清单;要充分利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意愿,为企业用工提供精准化服务。
  (三)提高人岗对接成效。各级人社部门要把线上“春风行动”“湘融湘爱农民工专项服务活动”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效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发动和组织有就业意愿劳动者与企业对接,提高对接成功率。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提升线上服务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人才就业信息网及时发布企业岗位信息,疫情防控期间,做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
  (五)推行“不见面”办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社保经办、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涉企业务做到电话办、网上办,相关资料疫情结束后补交。对前来现场办理业务的企业,要加快审核进度,做到一次办、马上办。
  (六)疫情防控企业重点扶持。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建立专门工作组,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协调解决用工等实际困难。建立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工缺口动态清零机制,深入摸排重点企业用工情况,及时提供岗位推广、人岗匹配和线上招聘等用工服务。
  (七)放宽稳岗返还范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各级人社部门在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基础上,2020年3月底前全面落实2019年度稳岗返还资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为参保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疫情期间实行不见面申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将申领期限由解除劳动关系两个月内,放宽至疫情结束三个月内。
  (九)延长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延期办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持续时间,相应延长企业在职职工证书的有效期限,由本人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允许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
  (十一)落实就业服务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缴的,可继续申请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青年就业见习企业,推行网上报备制度,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交资料,符合条件的落实就业见习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服务于防疫转产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给予一次性招工稳岗补贴。
  (十二)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十三)支持创业载体减免费用,加大奖补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十四)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养老保险。疫情期间,未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缴费,疫情期间不加收参保企业延迟缴纳滞纳金;参保企业缴费登账期限由原来1个月延长为2个月;参保企业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不因未及时申请、未按时缴费影响待遇结算和发放。
  (十五)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工伤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已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先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缓缴期满后由企业足额补缴。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复工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期限可按实际情况予以顺延。
  (十六)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失业保险。对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补缴,免收疫情期间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批准,最长可缓缴失业保险费6个月。   三、尽力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延长高校毕业生招聘、签约、报到时间。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十八)引导农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和用工、复工、交通等信息,预判农民工返城高峰时间和规模,及时公开发布,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行程。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动态掌握用工需求,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加强有组织的对接服务,鼓励协助用工集中地区和直达包车等方式,为农民工返城复工提供“点对点”的出行服务。对返岗复工的农民工,复工企业要组织并落实好农民工体温检测和口罩佩戴等疫情防控措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返岗复工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复工项目对返岗农民工疫情防控与电子考勤相结合,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按月支付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十九)实施农民工分类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返乡农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暂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可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同时,要采取措施,避免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外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
  (二十)鼓励多种途径保障农民工权益。鼓励开展岗位开发,接纳返城农民工就业。对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开工、难以接收返城返岗员工的,鼓励开工企业和行业积极开发岗位,接纳返城农民工就业。鼓励实施灵活用工措施,降低返岗农民工风险。可实施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在家上班通过电话网络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鼓励企业留岗稳岗,增加农民工返城返岗就业机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返还补贴。
  (二十一)关爱疫区劳动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二十二)加强就业岗位开发储备。支持社区(村)开发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城乡劳动者,用于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社区(村)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充实一线防疫力量,并发放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努力稳定劳动关系
  (二十三)确保患病职工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湖南省和娄底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保障企业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权益。
  (二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案件顺延审理处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监察对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年追溯期和劳动监察立案执法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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