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20〕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做好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优化总量指标要素保障、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落实“店小二”服务等方面,全方位做好“十大工程”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确保实现项目审批大幅提速、总量指标应保尽保、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不断提升等目标要求,确保政策落实项目落地,助力我省经济疫后重振。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服务十大“补短板”工程项目。主动与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接,建立十大“补短板”工程项目台账,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明确责任分工,简化审批流程,实施跟踪服务,提前介入提供环评技术指导,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切实提高办理效率,保障项目及时实施。
  (二)认真落实环评豁免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延长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豁免试点范围10大类30小类中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豁免,无需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省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新、改、扩建或转产的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三)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符合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17大类、44小类中的建设项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鄂环发〔2020〕34号)要求,全部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承诺制环评审批申请函、环评报告文本、公众参与说明等材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决定。在保证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纳入承诺制审批行业范围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指导并督促项目环评单位最大限度缩短环评文件编制时间。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实施意见》,降低环评等级,对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已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入区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建设项目,依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调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符合时效要求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地下水评价、土壤评价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试行代办服务,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的入区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代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五)实施网上并联审批。针对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除法定前置要求外,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行并联审批。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面实行“不见面”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批信息网上公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登录生态环境部统一布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强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区分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压减腾退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加强调度,指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年度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清单,鼓励将重点项目所需污染物总量指标从两年内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对实际停产且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排污总量及时重新分配,盘活闲置容量。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由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主动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优化环保许可工作机制。强化指导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工作衔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开展排污权总量指标的预算管理与排污权收储工作,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探索开展排污权回收回购储备工作。合理延长相关资质期限。对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到期采取自动延续处理,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许可有效期。
  (九)提高执法效能。大力推广使用多种智能化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强化专项执法工作统筹,减轻基层负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制度,延长执法正面清单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应将符合筛选条件的“十大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大幅减少对守法记录良好企业的检查频次。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项目正常运转,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十)开展帮扶服务。加大对企业(项目)污染治理帮扶力度,落实“四送”服务,当好“店小二”。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金融、送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环保难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政策宣传工作机制,开展“送法入企”和法制帮扶活动,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平台和企业环境治理问题台账,拉条挂账落实“保姆式”跟踪服务。通过结对帮扶、“云课堂”培训、专家会诊等线上线下方式,做好企业治污技术辅导、绿色生产及环保管理提示,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一事联办”“一窗通办”,增强数据服务能力,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环保治理数字化水平。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内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省生态环境厅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吕文艳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由综合处、法规处、财务处、环评处、执法局等处室(单位)组成,负责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健全协调机制。建立专题会议、调度、通报等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会商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每月25日前将推进实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进展情况报送厅财务处,将环评审批等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工作情况报送厅综合处。
  (三)强化督办落实。将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全系统重点督办内容,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事项,推动工作落实。建立督导机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予以重点督办,压实责任。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