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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敦促如实申报登记配合新冠肺炎防控的通告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敦促如实申报登记配合新冠肺炎防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申报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如实申报登记配合防控人员的范围及义务。所有在14日内离开疫情高发地区的外地来永州人员,所有永州本地居民离开永州14日内又返回永州的人员,以及14日内有过与确诊病例有不同方式接触史的人员,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立即向所属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如实申报登记个人旅居史、接触史等信息和健康状况,自觉接受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以及卫健、疾控等部门登记核查、体温检测、防疫消毒、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症状,应及时就诊排查,服从医疗机构专业诊治,不得擅自外出。   二、敦促如实申报登记配合新冠肺炎防控的单位及责任。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人员的防控管理责任,落实体温监测、人员筛查等内部防控措施,敦促所属上述人员及时如实申报登记,配合乡镇街道落实疫情防控和人员管理措施,对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人员,以隐瞒、谎报等方式拒不如实申报登记,不提供病情、旅居史、与确诊病例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不得妨害疫情防控公务执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不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对以殴打、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以及以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财物、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据2020年2月7日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从严打击处理。   八、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上述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快侦快破、快速提请逮捕、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加快审判进度,对主观恶劣、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所有负有申报登记责任和义务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本通告的规定。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如实申报登记的行为积极向110举报。
  特此通告!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公安局
永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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