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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20〕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三亚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一)稳定用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对租用商场综合体及其他经营场所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市科工委、市财政局)
  5.延缓缴交水电气等费用。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可缓交3个月,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三亚供电局、长丰天然气公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7.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原因,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2020年6月30日,逾期缴纳按每日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对于重点园区中小企业已按程序采用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缴纳分期的基础上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个月,逾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款3‰的滞纳金,并撤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将企业纳入不诚信名单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0.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奖补资金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加快2019年度及2020年第一季度扶持资金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其余政策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1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我省和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2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争取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同时建立对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保证金,支持市融资担保公司出现超出融资能力后的代偿和坏账核销的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市属国有商业保理公司积极主动为我市中小企业各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4.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5.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外贸企业,按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三亚海关、市财政局)
  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三亚市遵照执行。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与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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