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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1号——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商业场所管控的通告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1号)


  为减少公众交叉感染风险,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途径,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商业场所管控。现就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管控制度。疫情防控期间,除商超、集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药店外,其他经营性商业场所暂停营业,开业时间另行通知。商超、集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药店必须符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并由市场监管、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合格,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二、严格落实人员限流措施。经批准的经营性场所根据营业面积合理设定符合防控要求的容纳量,并在入口设置顾客等待区,用隔离带进行分流,指派专人疏导顾客,避免人群扎堆拥挤。   三、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经批准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入口,所有人员必须戴口罩,在入口处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入内,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登记等后续防控措施。经营单位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标志,提示顾客在进出、购物、称重、付款期间保持1.5米以上安全间距(在地上划线或贴线),并在相关区域设置提示牌,引导顾客购物过程中保持安全间距,不聚集。对各种设施和购物器具每日消毒不少于3次,并指定专人做好消毒记录。   四、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营业期间,利用显示屏、喇叭、广播等工具,在进出通道、营业场所内部循环播放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要求,不得播放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五、保障供给稳定价格。商超、集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药店要拓宽采购渠道,加大生活必需物品采购力度,保供应、保质量,不脱销、不乱涨价。   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发改、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比照执行。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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