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实行拆零销售措施等事宜的通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实行拆零销售措施等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疫情防控药械特别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需求量剧增。为缓解市民买药难题,最大限度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保障市民用药用械安全,现就退热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拆零销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含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钠的单方和复方口服制剂等退热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实行拆零限售,顾客须凭身份证购买。顾客单人单次购买以上类别退热药品不超过3天的用药量(液体制剂单人单次只能购买1瓶),购买抗原检测试剂不超过5人份。零售药店须对购买退热药及抗原顾客进行实名登记,按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拆零药械受到污染,并建立拆零台账,原包装要妥善保存。   二、零售药店要做好服务疏导工作,尽力满足患者用药合理需求,把药品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人;要积极引导顾客理性购买防疫药品,不盲目“囤药”;要按照GSP的要求指导顾客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医嘱使用拆零药品,切勿盲目服药、叠加用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三、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争取货源,全力保障市场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供应;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药品及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活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严禁囤积药品等不法行为。已与医疗机构签订供货合同的药品批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履约,积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四、拆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最小零售包装的商品单价除以拆零单位的比值,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