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鞍发改发〔2020〕58号
- 公布日期:2020.04.16
- 施行日期:2020.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鞍发改发〔2020〕5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推进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16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鞍山市城区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降价幅度为现行水价的5%,即非居民用水价格由4.20元/吨降到3.99元/吨;特业用水价格由15.50元/吨降到14.73 元/吨。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盲人按摩院、部分体育场馆等)不再降价,仍执行2.50元/吨的标准。 鞍山城区和各县(市)的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同时降低5%,即鞍山市城区和海城市由1.40元/吨降到1.33元/吨,台安县和岫岩县由1.20元/吨降到1.14元/吨。
执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部队、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不再降价,即鞍山市城区和海城市0.95元/吨,台安县和岫岩县0.85元/吨。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本地供水企业情况,尽快出台本地区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政策,原则上降价幅度不得低于非居民终端用水价格的5%。并请在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及实施效果等情况报送我委(价格科)。
附件:辽发改价格(2020)167号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推进降低非居民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