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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和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1.2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厅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省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我省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省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省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科研和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省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省政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军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省卫生厅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省卫生厅应急响应。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省、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省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符合我省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省卫生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省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省财政根据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支持。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省法制办、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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