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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建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建
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建传真[2003]12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指示和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城建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城建行业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是“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城市建设行业涉及社会公共场所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尤为重要,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动员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把“非典”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非典”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冀建传真[2003]5号文件要求,抓好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同时,根据建设部5月4日建城电[2003]14号《关于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紧急通知》精神,补充要求如下:一是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在防治“非典”期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关卡,阻碍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公交企业未经城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或减少车辆和发车班次。二是积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公交行业公共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资金投入,对所有的公交车辆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制定和完善发现可疑人员的应急措施和上报制度。三是要关心公交职工的防护工作。要发放必要的防护和洗涤用具,建立“职工健康卡”,组织监控队伍,密切关注职工身体状况。对站点、职工休息室、调度室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消毒。   三、加强对“非典”疫区城镇污水消毒灭菌,防止二次污染。一是对“非典”专诊医院或可能接纳“非典”病人的医院,加大污水消毒灭菌的力度,严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院污水排放。凡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应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余氯执行二级标准(>6.5mg/L,接触时间≥1.5小时)。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排出的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消毒灭菌。二是鉴于当前社会和家庭多采用氯化消毒方式,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含氯量可能偏高,各污水处理厂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正常运行。三是“非典”时期,各污水处理厂出水应结合实际采取加氯或紫外线、臭氧等消毒灭菌处理,出水水质粪大肠菌群数小于10000个/L,采用加氯消毒的,其出水余氯含量暂执行0.5~1.5mg/L限值(接触时间大于30分钟)。   四、切实保证对自来水水质的监管和监测,加强水厂水源保护,防止水源环境污染。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控水源水质,认真排查严格防范可能对水源产生污染的各种隐患。要制订供水系统预防“非典”的具体措施和控制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要加强水厂员工的健康管理,重要岗位的员工要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隔离,并排除其对水厂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要与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的检查工作,确保城市供水质量。要暂停所有进入水厂生产区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供水生产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   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收集点及中转站的垃圾要及时清运、清洗和消毒;垃圾处理场必须每天复土、压实、清洁杀菌;严禁医疗垃圾和各种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成立特种垃圾处置应急分队,组织专车、专筒、专人24小时值班待命。对于在“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被送治、隔离后在生活区所遗留的垃圾,接到卫生防疫部门通知后立即赶到接收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组织清理。对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垃圾使用专用容器,经消毒密封后装入焚化站提供的高强度、密闭式专用塑料桶。同时,要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必须穿戴防护面罩和隔离衣。   六、要认真关心城建职工的防护工作。公共交通、供水、污水处理、环卫是城建行业防治“非典”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党政领导和基层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消除职工后顾之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包括“非典”紧急情况)的预案,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讲究策略,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劝解,并及时上报。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建设厅要求,坚持零报告制度,按时(每日15时30分)准确地将情况上报城建处(传真0311-7879435),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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