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3日

  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株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株洲检验检疫局、市经信委、国网株洲供电公司、市科技局、市旅游外侨局、市红十字会、株洲火车站、株洲军分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市范围的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区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教育专栏,普及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典型事例。
  市发改委 负责协商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协助相关部门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市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助上级部门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
  市农委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市质监局 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 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株洲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株洲海关对进出口食物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调度。组织协调电力供应和通讯保障工作。
  国网株洲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疫情疫区电力的正常供应。
  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助上级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旅游外侨局 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侨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株洲军分区司令部 负责全市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市交警支队 做好疫区交通秩序维护或交通管制工作。
  株洲火车站 负责对辖区内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我市境内铁路畅通安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株洲分公司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图(附件1)   3.1 监测
  根据上级安排,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附件3)。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附件2)。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有:
  (1)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或1周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乙类传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炭疽、伤寒(副伤寒)、登革热、甲肝/戊肝、输血性乙肝、麻疹、流脑、乙脑、钩体、流行性出血热、疟疾等5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丙类传染病: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Ⅲ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
  (4)其它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一个县(市、区)1周内,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或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5)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6)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7)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出现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或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暴露人数在50-999人。
  (8)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或一个县市区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9)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或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0)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有:
  (1)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发生肺炭疽、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2)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5)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6)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或一起突发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一起突发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人。
  (7)环境因素事件:在一个县市区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8)意外辐射照射事件: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9)市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主要有:
  (1)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5-30例以上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1周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20例以上,在全市范围内流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其它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疫情有扩散趋势。
  (5)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6)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7)其它中毒事件(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死亡10-29人。
  (8)环境因素事件:在一个县市区24小时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9)意外辐射照射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0)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主要有:
  (1)甲类/按甲类管理传染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发生,并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或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其他感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3)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我市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5)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市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市、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须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开展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逐步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县、乡级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建立符合市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按照《湖南省院前急救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在市中心医院设立急救中心,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作为院前急救网点医院,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每个县市区要依托当地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县市区要建立传染病院(区),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
  传染病救治机构的设置及要求:
  ①定点治疗医院:市区指定市二医院为定点治疗医院,市中心医院为后备医院。每个县市区确定一所医院设立隔离病房。
  ②肠道门诊:全市乡镇卫生院、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民营、合资)都要设立肠道门诊。
  肠道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明显的标识,并做到“四专两有”,即专人、专室(诊室、卫生间)、专药(药品、药械)、专薄,有纱门、纱窗,有消毒隔离制度,坐诊医生要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并经过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③发热门诊:全市乡镇卫生院、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民营、合资)都要设立发热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验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有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一定经验的、并经过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生。
  (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为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中心。根据需要,在重点地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能力。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15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市中心医院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写或参照国家卫生应急救治各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对市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并负责对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人员进行培训。
  6.1.6 科研和国际交流
  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临床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市、县级卫生、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和储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从商务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县级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县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1 宣传和教育
  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市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安排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适用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修改、审批单项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1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图(略)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