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疫情爆发期间从疫情严重地区到达我市的人员,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报告,不主动报告,或者报告时隐瞒发热、乏力等疫情症状及疫情严重地区滞留史、密切接触史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人员,拒绝接受的,先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解除后,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途经各检查站点,应接受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拒不配合、逃避检测、核查的,强制检测、核查,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顾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公告、命令后,违反规定进行聚集的,村(屯)、小区、单位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防控措施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贸市场、超市、商场、药店或者企业等单位,不遵守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公告、命令,未经批准擅自营业或者开工、复工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七、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人民警察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公安局
来宾市司法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