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管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9]19号)


  近期,我区部分市、县(区)相继出现输入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疫情呈现蔓延扩散之势,疫情防控工作紧迫,形势严峻。为确保与防控疫情相关药品及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作为当前价格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实行监管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制定价格监管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我区相关商品价格稳定。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维护秩序。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加强对口罩(N95、12层以上)、消毒液(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体温计等商品和抗病毒(抗流感类)、增强人体免疫等类药品的市场的市场价格监管。同时,各地在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管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粮油、肉禽蛋菜及其制品、矿泉水、方便面等居民生活必须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一旦发现有异常价格波动现象,及早纳入检查内容。要严厉打击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价格等不正当行为;严肃查处采取搀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实行的价格欺诈行为;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借鉴经验,创新工作,求得实效。全区各级要认真借鉴防治非典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监管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地疫情态势和不同防控阶段价格监管需要,注意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政策宣传、发倡议书、签自律协议等方式,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规范其价格行为;要主动与工商、药监、新闻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创新监管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地在价格监管工作中一旦发现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出现异动或突发价格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电话:0951-5046039)。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