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2014年6月20日
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3.1.2预警
3.2响应与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分级响应
3.2.3启动响应
3.2.4结束应急响应
3.3恢复与重建
3.3.1调查评估
3.3.2善后工作
3.3.3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救援力量保障
4.2区域联动保障
4.3经费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人员防护保障
4.7应急通信保障
5培训与管理
5.1全员培训
5.2专业培训
6监督与奖惩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重大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信息第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健全信息报送体系,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办)、村(社区)“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防范第一。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突发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防范工作体制。
(3)救人第一。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把人员安全置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核心地位,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公开第一。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公开政府救援处置措施,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衍生新闻和网络事件。
1.5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海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6预案体系
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预防和应对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预防和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或多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4)地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下同)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街道)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某一类或多类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制订的单位应急预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督导落实。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文体活动或其它大型集会等,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踩踏、中毒、燃爆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主办单位必须依靠当地安保力量做好防御工作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章和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变化和要求,及时编制和修订,并按预案体系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其中专项预案、部门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须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严格落实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预防和应对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或协助应对处置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兼任主任,市委1名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湛江军分区、南海舰队、武警湛江市支队、中央和省驻湛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跨行政辖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重大防御措施及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市政府应急办(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拟制市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提出相关规划建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接收和办理向省、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平台、预警平台建设;负责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工作等。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按行业类别,分设以下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湛江海洋环境治理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兼任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本系统内各项应急工作准备;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派应急力量、征集应急物资,有效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湛部队和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建立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年度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部署和总结本系统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2.4地方机构
镇级以上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镇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镇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成立湛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和专家组秘书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心理干预、综合管理六大类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研究探索应急管理发展方向,提议解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专家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1)各级政府要重点抓好应急制度、应急队伍、应急保障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常态防范与应急处置的衔接工作,建立起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的专业和综合救援队伍,储备充分的应急物资和专项资金,确保应急能力不断提高。
(2)各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负责应急避护场所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统一、规范的应急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3)各类工程建设或大型活动,要根据行业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备有必要的应急装具和物资,落实相关制度和安全责任。管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加强安全防范,提升防范和处置能力。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排放、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市应急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分析发展趋势,制订防范措施,并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3.1.2预警
各级政府要依托气象业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好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快速接收、制作、审定各类预警、预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乡村大喇叭、预警信息员等途径,向公众发送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具体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二级以上预警信息上报省政府或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
(3)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响应与处置
3.2.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广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全市应急力量应对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湛部队和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共同应对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应对处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处置。
3.2.3启动响应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处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明确并指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应急指挥机构,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工作。
(1)先期救援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并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救援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直接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2)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其它需要由市政府组织现场应对处置的事件,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其它部门(单位)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现场处置中的组织指挥、协调联动等相关工作。
(3)指定现场指挥官。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一般情况下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或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现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领导任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应急救援队伍。
(4)明确主要处置部门(单位)。发生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轻重缓急和技术难度,明确当前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部门(单位)和当前应对处置的主要任务和责任。牵头处置部门(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救援处置后,当前处置工作重点转为另一个部门(单位)时,由该部门(单位)承担起这一阶段应对处置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工作。
(5)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两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机构),必须立即进入应急值守状态,确保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通信联络无障碍畅通。市应急指挥中心重点做好现场情况收集、信息报送,保持与省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单位指挥机构应对处置工作的联络与衔接,做好跨行业、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资源的协调组织和调度使用;及时提出应对处置工作建议,及时传达市领导工作指示,督导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处置执行情况。
(6)现场调度指挥。现场指挥官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即响应,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和相关工作。在现场处置期间,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力量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和安排,所需设备、用具和耗材由本部门(单位)组织调集和使用,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备。
(7)应急征集和补偿。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就地就近首先征用”和“先征集确认、后清算补偿”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对社会应急资源进行紧急征集、使用,特别紧急情况下,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可现场紧急征集、使用,随后报请现场指挥部进行有关确认和登记。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和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补偿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8)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敏感性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党委、政府应对措施、事件处置进展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社会舆论情形和应对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网络监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监控,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防止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负面炒作、误导公众舆论和其它严重影响事件处置和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具体按《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3.2.4结束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或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确认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事件风险应降低当前响应级别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必要时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结束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调查评估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2善后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单位等组成理赔小组,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产生的损耗,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赔偿,并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卫计、环保等部门(单位)要做好事件处置后的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等工作,防止产生次生灾害。
3.3.3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支持和组织建设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需要,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救援力量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森林防火、抗洪抢险、防辐射、环境监控和危化品事故、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等救援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军队和武警应急力量。实现军地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和综合演练,建立和完善军地协同和快速反应机制。必要时,快速调动湛江驻军和武警力量支援,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有效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特殊行业突发事件。
(3)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强化专业培训、补充必要的装备物资,建立反应快、综合性强的应急救援队伍。
(4)志愿者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建设“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市、县两级防灾减灾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红十字会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4.2区域联动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量支援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和跨区域突发事件。
(2)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省、市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力量支援,快速反应、共同应对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3经费物资保障
(1)市、县两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专家课题研究、应急专业培训、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装备维护、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经费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公众参加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3)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为紧急情况下提供物资保障做好准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到位,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完善市、县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家应急物资储备总体规划,重点做好我市紧急情况下的血源、食品、药品以及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用具的储备、供应和管理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1)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组织医疗用品、药品的储备和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协助当地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组织血源的储备和供用。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和院前急救到院内救治的工作实际,由市政府指导或直接组织救治工作,通过医疗保障体系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突发事件人员救治和防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事发地医疗卫生和流动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医源污染、病毒传播等次生灾害发生。常态下要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和管理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联动,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通得了、赶得上、运得到。
(2)发生影响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其它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影响情况赶往现场协调组织指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安全畅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保障
(1)各级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地面避护场所、地下人防工程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有良好的通信、救治、通风、防水等设施设备和基本生存、生活条件。
(2)应急避护场所(含地下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避护期间所需通信、救治、生活服务保障,由市民政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卫生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具体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3〕44号)精神执行。
(3)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做好事发地社会公众和救援处置人员的防护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人员防护用具、用品和食品由相关职责单位分工负责,做好筹措、储备、管理和保障服务。
4.7应急通信保障
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通信基础网络支撑系统、应急广播电视信息传播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
(1)建立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通过建设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实现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形成以市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市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顺畅,指挥有力。
(2)遭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通信网络遭到毁损时,相关运营商应立即调派专业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公众基本通信联络。当常规通信网络中断或可能出现影响应急处置通信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网络运营商要充分利用卫星通信手段,重点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
5培训与管理
5.1全员培训
(1)各级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要将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列入各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科普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在校学生应急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突发事件现场观摩教育学习,观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教育片,多种形式并存,提高学生安全防护、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2专业培训
(1)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救援培训,并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广泛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分专业类别和人员类别,做好后备应急力量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演练、修订1次。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3)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级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开展必要的救援和防护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民众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监督与奖惩
(1)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稳控和处置过程进行倒查、分析和评估,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应急等有关部门要细化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灾害、衍生次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或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导致错过最佳防范处置时机,导致事故灾害发生的;
④已接到突发事件预警或已接到救援处置指令,但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被征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附则
(1)本预案由市政府修订,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湛府〔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