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三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三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5〕76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毒隔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15年黑龙江省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5年黑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5年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贯彻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各地要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的重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要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疾控、医政医管、妇幼健康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各地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强化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按时填报监督信息,不断完善被监督单位档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2015年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部分重点科室和高危环节消毒隔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查找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培训宣传,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开展自查整改,降低医院感染风险,保障卫生安全。 工作范围
辖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和开展血液净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以及30%基层医疗机构。 工作内容
(一)培训宣传。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自查整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二)监督检查。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详见附件2)
(三)监督抽检。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和全省至少10件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检测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职责分工
(一)各地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的细菌总数抽检;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二)口腔诊疗牙科车针灭菌效果抽检。省卫生监督局负责采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三)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局开展全省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等工作。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在网站统一公示。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中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审核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总结报告和汇总表并上报。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各地要在专项检查中,严格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于监督后5日内填报《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案后5日内填报《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并在填报后5日内审核,防止“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情况发生。
各市(行署)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科室按照层级权限,负责本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数据质量;信息科负责开展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监督局各业务科室将对各地信息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认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辖区内有关机构基本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三)本方案附表2由各地市卫生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四)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3、4)(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监督科;省卫生监督局审核、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我委综合监督处。
(五)各地应于2015年3月19日前,将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报和电子邮箱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监督科。
联 系 人:周波
联系电话:0451-87907390
电子邮箱:crbjd@sina.cn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30号
邮 编:150030
附件1
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项目 |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数 (户次) | 举办培训班 (期) | 培训相对人数 (人次) | 举行宣传活动 (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报道 (篇、条、次) |
市 | ||||||
县(区) | ||||||
乡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2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表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类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消毒隔离管理 | 设置消毒管理组织 | 是□ 否□ | |
制定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 是□ 否□ | ||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是□ 否□ | ||
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技术培训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使用管理 | 是□ 否□ | ||
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 | 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 是□ 否□ | |
建筑布局合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 | 是□ 否□ | ||
功能间设置齐全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是□ 否□ | ||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血液透析室(中心) | 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明确,洁污分开 | 是□ 否□ | |
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含透析液、透析用水、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专用隔离透析间(区),有专用透析机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每次透析结束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口腔科(医院、诊所) | 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
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分开设置 | 是□ 否□ | ||
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 是□ 否□ | ||
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的,在器械使用前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
注射室 | 室内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 | 是□ 否□ | |
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是□ 否□ | ||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是□ 否□ | ||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是□ 否□ | ||
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 是□ 否□ | ||
多剂量用时,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 是□ 否□ | ||
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 是□ 否□ | ||
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是□ 否□ | ||
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是□ 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 否□ |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是□ 否□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检查科室 | 检查内容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其他医疗机构 |
消毒隔离 管理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设置消毒管理组织 | |||||
2.制定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 |||||
3.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
4.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技术培训 | |||||
5.开展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使用管理 | |||||
感染性 疾病科 (含结核 病科)/ 分诊点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 |||||
2.建筑布局合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 | |||||
3.功能间设置齐全 | |||||
4.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6.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 |||||
7.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 |||||
8.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9.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10.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血液 透析室 (中心)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明确,洁污分开 | |||||
2.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 |||||
3.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含透析液、透析用水、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4.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专用隔离透析间(区),有专用透析机 | |||||
5.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6.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7.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8.每次透析结束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口腔科 (医院、诊所)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符合有关规定 | |||||
2.诊疗室和器械清洗消毒室分开设置 | |||||
3.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
4.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6.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 | |||||
7.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的,在器械使用前,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 |||||
8.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9.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0.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
注射室 | 检查单位数 | ||||
以下为合格单位数 | |||||
1.室内应设流动水洗手池,洗手液、干手设施(用品),速干手消毒剂等 | |||||
2.医务人员每次操作前后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 |||||
3.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
4.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一人一用一灭菌 | |||||
5.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 |||||
6.多剂量用时,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 |||||
7.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 |||||
8.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
9.有消毒、灭菌工作记录 | |||||
10.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1.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有整改记录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4
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单位类别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 行为机构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警告 | 罚款 | 罚款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市(行署)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媒体,严肃查处非法开展代孕的机构和人员、医疗机构有关科室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行为,规范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和执业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促进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查整改,强化自身管理。 工作任务
(一)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发布媒体报道等不同形式,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自查整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二)会同综合治理、宣传、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查处,依法清理。
(三)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
(四)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医疗机构(公立、民营)、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全省范围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务及技术人员的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一)检查机构资质情况:核实是否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批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检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档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情况、资质有效期等);
2、技术人员情况(是否持有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3、本年度开展工作情况(门诊量、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病例数、成功率等);
4、仪器设备使用状态及变动情况;
5、查看工作现场,核对人员资质、核对仪器设备;
6、专业技术档案情况(《知情同意书》,《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身份证、结婚证、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证明文件等);
7、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病例借阅审批记录等);
8、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技术程序、质量标准等);
9、伦理委员会人员及会议记录情况;
10、实施技术的人员行为准则落实情况等。 职责分工
(一)各地负责组织辖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完成本方案第一、二、三、四项工作任务;协助完成第五项工作任务。
(二)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局对在省内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工作情况督导检查等。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3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在网站上统一公示。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中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审核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总结报告和汇总表并上报。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各地要在专项检查中,严格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于监督后5日内填报《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案后5日内填报《医疗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并在填报后5日内审核,防止“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情况发生。
各市(行署)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科室按照层级权限,负责本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数据质量;信息科负责开展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监督局各业务科室将对各地信息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认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辖区内有关机构基本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三)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2、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科。省卫生监督局审核、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我委综合监督处。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四)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将有关情况填写附件4,于2015年3月19日前,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科(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各地应于2015年3月19日前,将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省卫生监督局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监督科。
联 系 人:宋天慈
联系电话:0451-87907391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30号
邮 编:150030
邮 箱:mybjjdk@163.com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
总表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3.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员情况表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行署) 填表单位(盖章):
辖区内 医疗机构数 |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数 (户次) | 监督检查 非医疗机构数 (户次) | 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户次) | 监督检查 人类精子库(户次) | 举办培训班 (期) | 培训相对人数 (人次) | 举行宣传活动 (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报道(篇、条、次) | |
市 | ||||||||||
县(区) | ||||||||||
乡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2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行署) 填表单位(盖章):
项目 类别 | 监督检查户数 | 查处案件数 | 查处情况 | |||||||||||||
责令改正 (户次) | 警告 (户次) | 罚款 (户次)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户次) | 没收金额 (万元) | 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 (户) | 吊销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人) | 移送公安部门 (件) | 移送工商部门 (件) | 移送工信部门 (件) | 处分 (人) | 追究刑事责任 (人) | ||||
“代孕”广告发布 | ||||||||||||||||
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专科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非医疗机构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 | ||||||||||||||||
人类精子库 |
填表说明:本表仅统计发布“代孕”广告类、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类案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3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市(行署)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1.本表仅统计因发布“代孕”广告类、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类案件而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2.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3.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工作联络员情况表
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单位公章)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电子邮箱 |
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行为,加强培训和宣传,促进有关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自查整改,规范发布医疗广告和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工作内容
(一)培训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检查与引导教育相结合、举行宣传活动等方式,对发布医疗广告和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管理相对人开展培训、教育,促进其规范自身行为,加强自身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二)监督检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进行医疗广告备案或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备案的医疗广告样件不符;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
2.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职责分工
(一)各地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
(二)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监督局开展对全省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等工作。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此次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省卫生监督局汇总后在网站统一公示。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10月中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同时登录“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审核汇总有关数据,形成总结报告和汇总表并上报。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各地要在专项检查中,严格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要求,在“国家卫生计生信息报告系统”中,于监督后5日内填报《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卡》,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案后5日内填报《医疗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并在填报后5日内审核,防止“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情况发生。
各市(行署)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科室按照层级权限,负责本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数据质量;信息科负责开展信息报告工作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监督局各业务科室将对各地信息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认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辖区内有关机构基本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三)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医政监督三科。省卫生监督局审核、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我委综合监督处。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四)各地应于2015年3月19日前,将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报省卫生监督局医政监督三科。
联 系 人:田大帅
联系电话:0451-87907382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场街30号
邮 编:150030
邮 箱:yizheng3@126.com
附件:1.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
工作情况汇总表
2.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4.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附件1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项目 | 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数 (户次) | 举办培训班 (期) | 培训相对人数 (人次) | 举行宣传活动 (次) | 发放宣传材料 (份) | 媒体报道 (篇、条、次) |
市 | ||||||
县(区) | ||||||
乡 | ||||||
合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2
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机构 类别 | 案件总数 | 违法情形(件) | 处理情况 | ||||||||||||||||||
A | B | C | D | E | F | G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Ⅶ | Ⅷ | Ⅸ | Ⅹ | Ⅺ | Ⅻ | ⅩⅢ | ||
公立 医疗机构 | |||||||||||||||||||||
民营 医疗机构 | |||||||||||||||||||||
非医疗机构 | |||||||||||||||||||||
合计 |
备注:违法情形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B:未进行医疗广告备案发布医疗广告;C: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备案的医疗广告样件不符;D: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E: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F: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G:其他。处理情况Ⅰ:责令改正(件);Ⅱ:警告(件);Ⅲ:罚款(件,仅指A情形);Ⅳ:罚款金额(元,仅指A情形);Ⅴ:没收非法所得(件,仅指A情形);Ⅵ: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仅指A情形);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件);Ⅷ:责令停业整顿(件);Ⅸ:吊销诊疗科目(件);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件);Ⅻ:移送公安机关(件);ⅩⅢ: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3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行署) 单位(盖章):
机构 类别 | 案件总数 | 违法情形(件) | 处理情况 | |||||||||||
A | B | C | D | E | F | G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 | ||
公立 医疗机构 | ||||||||||||||
民营 医疗机构 | ||||||||||||||
非医疗机构 | ||||||||||||||
合计 |
备注:违法情形A: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B: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C: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D: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E: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F: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G:其他。处理情况Ⅰ:警告(件);Ⅱ:罚款(件);Ⅲ:罚款金额(元);Ⅳ: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件);Ⅴ:移交公安机关(件);Ⅵ: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4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市(行署)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登记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吊证(诊疗科目)依据 | 吊证 机关 | 吊证 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1.被吊销诊疗科目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2.请填写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