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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应急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园林绿化局结合全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现状
  1.2 指导思想
  1.3 基本原则
  1.4 编制目的
  1.5 编制依据
  1.6 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1.7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北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北京市防治野生动物疫病指挥部)
  2.2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
  2.4 各区县及相关单位
  2.5 市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顾问组
  2.6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2.7 现场指挥部(参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 野生动物疫情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基本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扩大应急
  4.5 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 响应结束
  5 野生动物疫情报告与监测信息的发布
  5.1 野生动物疫情的报告
  5.2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的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生态恢复与重建
  6.2 奖励与补助
  6.3 责任
  6.4 总结和调查评估
  7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9 附件:
  1.北京市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北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1 现状
  野生动物种类多样,生物学特性各异,生活习性不同,生存环境复杂,又是某些疫源的天然储主,携带的病原体如果建立起疫病的传播途径,并造成人畜共患,可能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家畜家禽乃至人类出现重大疫情。野生动物疫情一旦发生,其具有突发性高、持续性强、流动性大、处置困难的自然灾害特性,将直接危及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指导思想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坚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群防群控,依靠科学、依法防治、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迅速控制、减少损失”的指导思想。   1.3 基本原则
  1.3.1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与防控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积极配合,以专业人员为骨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同级畜牧兽医及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对野生动物疫情的防疫、控制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1.3.2疫情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野生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组织建设,提高对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1.3.4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与畜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疫等管理机构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防止野生动物疫情的传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要及时通报疫情监测情况。
  1.3.5依靠科学,加强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科研和培训工作,为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1.4 编制目的
  为维护首都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构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基础工作,确保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包括行政、技术在内的社会各方面资源,采取严格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野生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5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 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情况、紧迫性、影响等,结合本市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野生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疫情以各级政府或相关受权单位发布为准。(分级标准按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分级标准)。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圈养动物传播或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危险性病原体,对人、圈养动物、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野生动物的传染性疾病等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 北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北京市防治野生动物疫病指挥部)
  2.1.1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园林绿化局。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防控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应对全市野生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和有关决策;
  (二)负责本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突发疫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和各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重要湿地、大型野生动物园等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突发疫情的应对工作;
  (三)分析总结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体系建设及业务指导;
  (五)负责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蓝色、黄色、红色和橙色疫情预警信息的建议;
  (六)承办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园林绿化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园林绿化局应急工作处:负责应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演练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的准备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事宜。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查处相关案件。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训练和调动全市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负责监督全市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经营、展示、参观活动依法加强管理;对各类野生动物园和养殖场的防疫工作加强监督。
  市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主要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市场等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负责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沟通和联系,做好对进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制品的管理,防止疫源传入传出。
  市园林绿化局计财(审计)处:负责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保障疫情应急处置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负责全市野生动物活动规律、生态习性、疫源疫病本底调查等基础研究的立项工作,指导技术培训和防控技术研究。
  市园林绿化宣传中心: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的报道工作。
  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承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的各项职责,严密监视监测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掌握和反映野生动物的迁徙动态及其活动趋势,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伤病野生动物由动物防疫部门确诊为非疫情动物的,要做好收容、救护工作;采取科学措施,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或濒危珍稀物种的抢救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与市畜牧兽医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兽医试验诊断所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确保野生动物疫区免疫、消毒、防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2.2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订与野生动物疫情应急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和重点保护区等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市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布局设置、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市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的准备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八)承担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
  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设在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疫情监测工作。   2.4 各区县及相关单位
  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监测与防控的组织协调、人员调配、物资保障等具体工作。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防控能力和意识,做好疫区的隔离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做好监测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全市各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重要湿地、大型野生动物园等单位也要建立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机构。   2.5 市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顾问组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是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长期咨询组织。
  专家顾问组的职责:
  (一)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就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提出预警建议。
  (二)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方案与防控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三)对制定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和项目建设提出建议;
  (四)及时反映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五)负责相关技术的咨询、技术鉴定,指导技术培训、课题研究等;
  (六)对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   2.6 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由相关专家、市、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各级监测站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对重点物种监测,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配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2.7 现场指挥部(参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现场指挥部根据疫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由市(或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现场指挥部一般应由指挥处置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其中,指挥处置组由市(或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牵头,主要职责是承担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社会面控制组由市(或区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线设置、交通疏导、人员控制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县政府牵头,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医疗救护组由市(或区县)卫生局牵头,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救治,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综合信息组由市(或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牵头,主要职责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新闻发布工作组由市(或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订新闻通稿、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应急方案,为应急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1 预警分级
  按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市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野生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和影响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Ⅲ级、II级、I级4个预警等级,依次采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3.1.1蓝色预警(IV级)
  在与我国候鸟处于同一迁徙通道内的所有国家及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天津市外其他省区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3.1.2黄色预警(Ⅲ级)
  在与我市候鸟或其他野生动物处于同一迁徙通道内的除河北省、天津市外其他省区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3.1.3橙色预警(II级)
  河北省、天津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3.1.4红色预警(I级)
  本市发生一起野生动物疫情疑似病例,有在野生动物之间、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或向人传染并具有蔓延的趋势。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2.1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分析其规律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IV级)和黄色(Ⅲ级)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II级)和红色(I级)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2.2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或进一步蔓延。   3.3 预警响应
  3.3.1蓝色(IV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密切关注相关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情发展趋势。
  (2)加强有关防疫、防护、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物资的储备。
  (3)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部门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坚持领导带班,监测人员全面上岗,加强监测巡查,时刻警惕异常情况的发生。
  (4)暂时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卫生、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5)保持与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沟通。
  3.3.2黄色(Ⅲ级)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函告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
  (2)暂时关闭全市鸟类交易市场。
  3.3.3橙色(II级)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密切注视周边省市的疫情动态。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
  (3)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大监测频度。
  (4)全面动员各基层单位护林员、全市生态林管护人员参加巡护,严密监视辖区各种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集结待命。
  3.3.4红色(I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全面动员,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24小时值班,疫源疫病监测人员、各单位护林员、生态林管护员全面上岗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情况。
  (2)森林公安局对发生疫情或发生疑似病例的重点地区实施封锁控制。
  (3)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配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野生动物疫情的确定和发布按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和相关法规执行。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1.1野生动物疫情发生与传播情况复杂、危险性大。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
  4.1.2要遵循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1.3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扑灭疫情。   4.2 基本响应
  4.2.1市或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2.2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3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2.4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对重点物种加强监测。
  4.2.5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4.2.6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7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4.2.8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9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10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动野生物疫情时,限制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交易。
  4.2.11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2.12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4.3 分级响应
  4.3.1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指挥。
  4.3.2较大(Ⅲ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4.3.3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3.4特别重大(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4 扩大应急
  4.4.1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国家林业局。
  4.4.2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野生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响应结束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同种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兽医实验诊断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县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 野生动物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个人发现伤病及死亡野生动物等异常情况,在向市、辖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抄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对区县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结果要及时上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含各类动物园);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野生动物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的工作人员;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野生动物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的人员。
  5.1.2报告形式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报送突发野生动物疫情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5.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各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监测站点发现或接到不明病因或异常病死野生动物疫情时,须立即上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并及时报告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诊断结果或处理报告。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责成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防疫、调查等相关工作。
  (2)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将有关调查情况会商兽医及防疫部门意见,在2个小时内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分报市应急委和国家林业局。
  5.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是否是迁徙物种、同种野生动物数量(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免疫情况)、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2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的发布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或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6.1 生态恢复与重建
  在各级政府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疫情发生地区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实施生态恢复重建,根据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排除隐患。符合要求的要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与重建,需要补充野生动物物种的,经批准可引进野生动物。   6.2 奖励与补助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总结和调查评估
  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园林绿化、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技术保障
  7.1.1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预警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7.1.3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及时对相关基础、重点课题、薄弱环节、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对突发的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疑似疫情进行会商。   7.2 队伍保障
  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协助相关部门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的防护等各项工作。   7.3 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4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准备资金。遇有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在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各级财政要对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保证监测、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1 名词术语
  8.1.1野生动物:本预案中的野生动物特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界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8.1.2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8.1.3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8.1.4疫点:发现患病或死亡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
  8.1.5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8.1.6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8.1.7野生动物疫情预警等级是指各种要素对野生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根据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警示人们做好防范工作,不是发生野生动物实际疫情灾害程度的预报。   8.2 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报市应急委、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各自相应的工作预案。
  8.2.2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局严防野鸟传播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林发(保)[2004]12号)同时废止。   1.北京市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略)
  2.北京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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