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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

广东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2日)


  1月23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为保障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确保全省政治社会大局稳定,我省检察机关依法加大打击涉疫情犯罪工作力度,截至2月19日,我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524件,其中批准逮捕132件,提起公诉54件,法院已判决25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筛选了5个案例作为第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以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严惩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茂名市苏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谢某到该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协助市政府购买防护口罩用于派发给学校、福利院和孤儿院过程中,发现小学同学苏某在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消息后,与苏某联系购买事宜,先后多次将127.5万元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至苏某账户,后苏某对其称,用于购买口罩的钱已被他人骗走。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发现苏某有诈骗嫌疑,当日对苏某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查明,苏某在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货源,骗取谢某支付的127.5万元货款,其收到货款后全部用于赌博。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苏某谎称谢某支付的127.5万元被骗,向公安机关报假案。2020年2月11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驻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室获知该案后,迅速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十多条侦查取证建议。2月13日,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深圳市吴某某诈骗、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同年2月7日,黄某某在朋友圈看到吴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与吴联系,准备向吴购买口罩后出售。吴某某谎称自己能联系到口罩厂家,可以出售口罩给黄某某,并将他人身份证照片、口罩生产厂家证书等虚假证明材料发给黄某某,骗取黄某某信任。随后黄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信息,并与曹某某达成口罩买卖协议。2月7日至2月8日,曹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向黄某某支付购买口罩定金合计人民币117000元。黄某某收到曹某某定金后,将其中的10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吴某某。吴某某收款后将黄某某微信拉黑并失联,并将赃款转移至自己名下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中。2月10日晚,吴某某到东莞市虎门镇找被告人钟某某,并将诈骗犯罪事实告诉钟某某。2月11日,钟某某教授吴某某将赃款充值到赌博网站后提现的方法,并帮助吴某某转移赃款人民币19000元到钟某某名下银行卡。同日,吴某某将其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交给钟某某,钟某某持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帮助吴某某提取赃款人民币20000元。2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接到被害人黄某某报案。2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在东莞市虎门镇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同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吴某某、钟某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将该案提请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钟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7日,龙华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钟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三:汕头市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金砂乡金园街与金新路交界处推开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封闭的门栏离开金砂乡,后再次来到该地点准备进入金砂乡时,被街道巡查工作人员发现并劝阻。李某某不听劝阻,强行要求通过已经封闭的路口,期间多次威胁、辱骂街道工作人员,朝街道工作人员面前地上吐口水,扯掉工作人员郑某某的工作牌及口罩,并殴打郑某某。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2月13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2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李某某。当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四:梅州市梅县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从梅州市城区开车来到梅县区桃尧镇,途径桃尧镇诰上村观音宫门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卡点时,因不配合疫情检测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随后将自驾的汽车停放在路中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措施。民警接到疫检工作人员电话报警后前往现场处理,为防控疫情需要避免车辆拥堵和人员集聚,传唤宋某某回派出所配合调查。宋某某暴力反抗不配合民警的传唤,将民警朱某其的右手手腕抓伤,用右手击打民警陈某灵的头部左侧耳朵部位一拳。2月13日,梅县区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完善涉案梅县区桃尧镇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设检疫点等书证,及证实犯罪嫌疑人在严峻的疫情当前,不配合疫检工作的证人证言及暴力殴打警察等证据,建议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移送审查起诉。2月14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梅县区院于2月17日对被告人宋某某以犯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依法严惩报复疫情线索举报人的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拘禁疫情线索举报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疫情线索举报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江门台山市邝某非法拘禁案
  2020年1月31日16时许,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犯罪嫌疑人邝某罔顾禁令,在其经营的台山市白沙镇某山庄聚集多人打麻将。朱某得知后担心人员聚集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马上报警,随即多名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理,在场聚集人员被公安机关劝散。当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陈某、邝某对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遂去到白沙镇某村的一养殖场内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挟持上车,带至台山市白沙镇某山庄内,将被害人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并对其对其进行殴打和侮辱。持续一个小时后,才将被害人朱某放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朱某报案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2月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后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对该案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议。2月17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陈某、邝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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