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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青卫办监督〔2020〕1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和方案的通知》(青卫应急〔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各项防控处置措施的落实,现就我省各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依法监督、依法指导、依法规范,认真抓好各项防治工作预案和方案的落实。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处置的监督执法
  要按照当地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部署,细化实化监督执法重点和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特别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流行病学监测调查、医护人员防护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依法督导公共卫生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重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以及车站、机场等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通过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四、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晨检、室内通风换气、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等的监督,切断传播途径,严防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和流行。   五、进一步加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
  要加大对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的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尤其是对疫情期间领取临时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乙醇、84消毒液等生产企业进行跟踪监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六、切实做好监督执法人员个人防护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时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有关防护的规定,针对不同的场所和单位采取相应级别的个人防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一线监督执法人员必要的防护装备。
  请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将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日16:00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重大情况和案件随时报送。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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