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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日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被取消,其它主要内容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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