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集聚,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市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
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全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工信、人社、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复工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所有企业要对来盐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盐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报盐城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