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妥善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促进洛阳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涨价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敲诈勒索企业、强迫企业捐款、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坚持严格执法与谦抑原则适用相结合,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界定企业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 强化对企业主的重点保护,对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支持所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依法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对当事人因疫情而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买卖、担保、租赁、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领域合同纠纷,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约定、疫情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稳妥审理。 严格按照我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防控疫情的各项金融措施。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充分运用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规范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审慎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 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等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好相关企 业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积极作用。 依法保障时效和期间利益,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适度调整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时间并做好解释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扎实做好行政审判,依法支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 对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强行闯卡、造谣传谣等行为采取的 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保障实施。 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稳妥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 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实施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四)强化善意文明理念,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对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为恢复生产经营,提出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在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 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健全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或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重整、和解工作, 适当延长重整期间,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
(五)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优化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旅游行业、房屋租赁市场、劳动用工领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充分利用官网、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引导企业早预防、早处置。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优势,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协调配合力度,扎实做好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等各项工作,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巩固诉源治理成效。 全面推进在线诉讼服务,及时回应当事人司法诉求,深度运用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积极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开庭,创新审理方式,确保涉诉事项实现网上办、隔空办、优质办。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辟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一律当天立案受理、当天移送审理。 加快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 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升案件 审理质效,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核心指标。 加大司法救助帮扶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依法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案例收集、编撰工作,突出“以案释法”对社会行为规则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为促进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积极贡献法院智慧。
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以及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严格按照以上措施要求, 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分析研判,切实提升落实力、执行力、穿透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洛阳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