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确保疫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二、经营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六、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经营者实施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按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请广大民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