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医保局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医保局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医保采〔2023〕1号)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市医保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武医保〔2020〕13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医保局
2023年1月12日
2023年1月12日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