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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2号)

  • 发文字号: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号
  • 公布日期:2022.12.09
  • 施行日期:2022.1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176号)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现将优化扫码查验措施通告如下:
  1.进入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中小学等重要场所,须查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各县区要主动与辖区内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对接,确定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的频次,并做好服务保障。   2.除上述场所外,进入小区(村)和其他公共场所、营业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跨区域流动,扫“小兰帮办”时,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3.各县区应持续优化调整已公布的常态化核酸检测采样点,尽最大努力方便群众“愿检尽检”。
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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