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0〕30号
- 公布日期:2020.04.13
- 施行日期:2020.04.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药品名单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3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诊疗方案》,确定将利巴韦林注射液等10种药品(见附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药品,适用于我省参保人员新冠肺炎治疗,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通用名、剂型执行。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院内制剂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不在医保目录暂未纳入国家和省诊疗方案、各地在治疗新冠肺炎时认为临床需要的药品,由市医保经办部门在医保结算时审核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市要制定完善具体支付政策,更新医保信息系统,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解除后自行废止。
附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序号 | 通用名称 | 剂型 | 备注 |
1 | 利巴韦林注射液 | 注射剂 | |
2 | 复方西羚解毒胶囊 | 胶囊剂 | |
3 | 肺得宁合剂 | 液体剂 | 医院制剂 |
4 | 气管炎合剂 | 液体剂 | 医院制剂 |
5 | 银柴感冒颗粒 | 颗粒剂 | 医院制剂 |
6 | 金贝口服液 | 液体剂 | 医院制剂 |
7 | 清肺排毒合剂 | 液体剂 | 医院制剂 |
8 | 金花清感颗粒 | 颗粒剂 | |
9 | 抗感颗粒 | 颗粒剂 | |
10 | 金莲清热泡腾片 | 泡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