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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 已被修改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部署,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1号)工作要求,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资金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将确诊及疑似患者救治医疗费用全纳入医保报销的《关于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3号),后又出台《关于落实对我市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开具长处方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7号)文件。近来,国家、省医保、财政和卫健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等新冠肺炎防控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对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住院医学观察患者及新冠肺炎筛查对象的发热门诊患者进一步明确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和指引,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及经办机构管理作进一步规定,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救治组讨论同意,具体内容及操作指引通知如下。
  一、对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保障
  (一)对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冠肺炎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措施。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等),不设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我市参保人,因救治该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不设起付额,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计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产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付。所有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参保患者无需支付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参保人(含我市参保人到异地就医和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按国家部署统一清算。
  4.参保人排除疑似新冠肺炎后,其后续医疗费用按各地原医保政策执行。
  (二)被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非参保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等)由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付。
  (三)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市卫健局向市医保局提供人员名单。   二、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需住院隔离观察的医疗保障
  (一)我市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规定的定点救治医院住院隔离观察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保报销范围,不纳入社保(医保)年度不合理入院指征(轻症住院)考核范围。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结算。
  (二)非我市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规定的定点救治医院住院隔离观察期间按每人1000元的额度由市财政给予补贴,低于1000元的以实际支出为准,超出1000元部分由个人支付。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结算。   三、发热且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的医疗保障
  (一)我市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点按“筛查要求”的胸部CT检查(16排以下CT常规薄层平扫,扫描层厚≤3mm,不需要增强)和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糖化血红蛋白、心肌酶、生化全套等基础性检查的医疗费用,不设个人自费,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额,按100%报销比例支付,不计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产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由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记账和登记造册工作,参保患者无需支付上述相关医疗费用。
  (二)非我市参保人(含非参保人)在市卫健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点按“筛查要求”的胸部CT检查(16排以下CT常规薄层平扫,扫描层厚≤3mm,不需要增强)和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糖化血红蛋白、心肌酶、生化全套等基础性检查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不准向上述人员收取上述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先行支付。所需资金由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结算。   四、无发热且具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及有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其它症状的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根据临床医学诊断需要,在医学观察期间,若因筛查需要在医疗机构行胸部CT检查、血常规检查,医疗机构不准向上述人员收取上述费用,胸部CT检查市财政将按照检查成本每例补贴100元,血常规检查按照检查成本每例补贴25元给予医疗机构。   五、医疗救治保障资金的预付与结算
  (一)集中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预付资金以保障医院及时全力救治。
  (二)对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符合胸部CT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及“筛查要求”的发热门诊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相关医疗机构做好登记及挂账工作,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在本社(医)保年度结束时统一结算。
  (三)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的医保患者按项目结算,不纳入病种分值结算。
  (四)上述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结算,其余由市财政支付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卫健部门结算。   六、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及我市特殊或特定病种患者实行“长处方”报销政策
  根据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康局《关于落实对我市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开具长处方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7号)文件,我市经认定的特定、特殊病种参保人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我市特殊病种的,根据病情需要,病情稳定的参保人一次处方药品的用药时间可延长至4-12周。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文件“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精神,我市其他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根据病情需要,病情稳定的,按上述“长处方”执行。
  人均处方额及门诊药物占比增长率不作为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质量考核指标。   七、延长我市特定病种有效期
  2020年2至6月期间,特定病种门诊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人,自动将其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且符合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的,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八、延长医疗及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时限
  延长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申请、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报销、生育津贴核发等业务的办理时限,申办时限由出院后一年内,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1年内均可提交资料办理。   九、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点以市级卫健部门认定为准。   十、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建立统计台账,并做好组织工作,将文件政策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相关一线医护人员,用好用准政策,打好疫情防控歼灭战。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至相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时终止,之前出台的疫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以患者入院日期为准。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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