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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7〕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自治州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紧急防控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防控行为,提高紧急防控能力,迅速、有序地防控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生产损失,防止外来入侵生物的扩散蔓延,保障自治州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生态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确保及时、有效处置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
  1.2.1 属地负责,条块结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州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监督各县市的应急处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理,确保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和有效控制。
  1.2.2 严格管理,分级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实行二级预警和二级响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和处置。
  1.2.3 加强防范,源头控制
  加强检疫,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增强防范能力,从源头控制入手,防止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的扩散和蔓延。
  1.2.4 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发生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实行资源整合,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2.5 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州发生的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出现一至二级程度危害时,适用于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1.5 林业有害生物的分级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生物有害事件。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具体负责实施本预案及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的日常工作,包括监测、预警、防控及组织相关技术研究等。
  各县市要相应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2 应急组织体系职责任务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交通、环保、旅游、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邮政、铁路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时,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负责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组织协调工作。
  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监测调查、预警、防控和及时报告、通报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与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防控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应急防控经费。
  科技部门组织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技术研究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候公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参加同气象有关的防灾抗灾决策;对较大范围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组织跨区域、跨部门气象服务联防。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环保、旅游、水利、机场、邮政、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防控。
  3.1 信息收集
  收集国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发生危害情况;植物检疫对象变更和新入侵国内、区内、州内及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情况等。   3.2 风险分析
  3.2.1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根据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消长动态,结合气候条件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
  3.2.2 外来入侵生物的风险分析
  按照FA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结合疫情来源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检疫管理难度、官方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   3.3 日常监测
  3.3.1 监测机构及网络
  建立健全州、县市二级森防检疫和林果业病虫害预测预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形成覆盖全州的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监测网络。各级森防站、检疫站和森林病虫测报站共同负责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地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对当地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报告。
  3.3.2 监测内容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在发生地的基数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发生、分布和扩散情况,包括分布格局和扩散速度。
  可能携带外来有害生物的寄主在州内种植和调运期间的疫情监测。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疫情对林业生产、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生态影响,包括对本地生态系统、生产力、生物多样性以及群落结构等的影响。
  影响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发生过程的因素,包括增殖潜能和生态学特征等。   3.4 预警与信息报告
  3.4.1 信息分析和报告制度
  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机构负责监测信息的统计汇总,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确认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相应级别;疑似外来入侵生物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防机构指定的专家组或研究机构鉴定,并由自治区森防机构确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在确认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24小时内,及时填报《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呈报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3.4.2 预警预报
  各县市森防机构根据信息分析结果送自治区森防机构确认,适时提出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或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报告,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决策领导机构,建议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4.3 信息发布
  3.4.3.1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3.4.3.2 预警和响应的启动与终止
  一级预警和一级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经州林业局审核,报林业厅备案,由州人民政府发布;
  二级预警和二级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经各县市林业局审核,报州林业局备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4.3.3 防控工作信息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的基本情况、防控工作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简要信息分别由州林业局和各县市林业局发布。
  3.4.3.4 信息发布形式
  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点或政府网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的应急响应,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损失。
  4.1 一级响应
  4.1.1 启动程序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州林业局审核,确定达到一级预警级别时,州林业局及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4.1.2 应急响应
  由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防控工作,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防控措施:
  (1)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组织和聘请专家赴灾区,指导防控工作。
  (3)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监测调查,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财政部门及时下拨应急防控资金。
  (5)对外来入侵生物采取应急防控措施:
  a隔离防控:对疫情发生点实施检疫封锁,切断一切入侵生物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批准,禁止目标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携带该有害生物及制品进出疫区。
  b实地监控:森防部门对疫情发生地派专人实地跟踪监测,并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监测信息。
  c执法检查:疫区发生地有关林业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严防疫情蔓延扩散。
  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保障防治药品及相关物资及时到位。并随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和协调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进行防控、隔离、扑杀,负责受灾群众和集体的安置、补偿。并随时向州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4.1.3响应终止
  通过防控,突发事件消除或稳定后,由州林业局提出建议,州人民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4.2 二级响应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各县市林业局审核,确定达到二级预警级别时,各县市林业局及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州林业局备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通过防控,突发事件消除或稳定后,由各县市林业局提出建议, 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1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防控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逐步增加防控资金数额,建立防控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5.2 人力保障
  加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能,以便对有害生物及时、准确、简便地进行鉴定和快速除害处理。建立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管理与防治人才资源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配。   5.3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供应,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严重的地区,要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障受灾农民生活和生产的稳定。   5.4 法制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预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管理与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5 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提供技术支撑。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森防和植物检疫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生物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5.6 通讯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应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5.7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危害和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危害性的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的防范意识。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林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及控制情况报道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媒体配合,及时、主动、正确引导舆论。新闻媒体应根据林业等政府部门的通报进行报道,防止炒作,避免失实报道。
  6.1 善后处理
  对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林业减产、绝收的,林业部门要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6.2 社会救助
  受损害严重的县市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7.1 名词术语
  林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个环境,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等。生物入侵物种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巴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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