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通知
(陕税办函〔202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税,现就2022年1月份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暂延长至1月25日。其他地区视疫情防控情况,由各市税务局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省税务局将适时进行研判调整。   二、在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即可,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   四、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因隔离、市场封闭地区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即可,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   六、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层报省税务局进行数据运维。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