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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7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道路货运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通过道路货运途径传播,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运明电〔2020〕199号,以下简称《指南》),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宣传工作广泛及时到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新方法,将《指南》要求及时高效向道路货运行业宣传到位,确保管控工作对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全覆盖。   二、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责令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货运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工作,尤其是冷藏保鲜货运车辆进出中高风险区域的要做好登记备案,确保道路货运行业安全、有序运行。   三、切实加强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当前,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道路货运量大幅增长,运输车辆、人员活动频繁,运输场站运转繁忙,如遇突发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疾控、公安及应急部门按照既有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或有关部门,确保有力有效应对。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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