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认识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送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有利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报送有关制度、程序,采取得力措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确保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 报送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凡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送市人民政府。
(一) 报送范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如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饮水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 报送渠道
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各级各部门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请示,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和协助处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承办需上报省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区、县(市)和单位要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先口头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用文字上报(报送表格附后),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结果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 报告方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用固定的文字载体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网络,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涉及重要命脉的水、电、气、热等相关单位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及时通畅。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信息报送员,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和主管单位负责向市政府报送。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延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共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值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要给予表扬鼓励。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全市上报突发公共信息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标准(暂行)及长沙市、区、县(市)政府、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责任分解表
2、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表(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及
长沙市、区、县(市)政府、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责任分解表
种 类 | 内 容 | 报送责任单位 |
一、自然灾害类 | ||
(一) 水旱灾害 |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 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万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 能溃决的重大险性。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死亡5人以上; (2)倒塌房屋50间以上;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200亩、湖区1000亩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山区100亩、湖区500亩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 (6)造成交通主干道、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亩以上。 6、其他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 区、县(市)政 府、 市水利局 |
(二) 气象灾害 |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 ,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 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 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 闭2小时以上的。 | 区、县(市)政 府 市气象局; 市交通局 |
(三) 地震灾害 | 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省有影响的破坏性地 震。 | 区、县(市)政 府、市地震局 |
(四) 地质灾害 |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 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 上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绕城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 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 | 区、县(市)政 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
(五) 生物灾害 | 1、因各种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 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转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 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 区、县(市)政 府; 市农业局、市林 业局 |
(六) 森林火灾 |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景点、景区等部位的森林 火灾。 | 区、县(市)政 府、 市林业局 市园林局、市旅 游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一) 安全事故 |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3人或死伤10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50户上, 或者一次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 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5、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 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 故。 7、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 设施的事故。 8、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伤3人以上的事故。 9、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 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 区、县(市)政府 、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市安 监局; 市公安局、市公 安消防支队; 市交通局、市公 安局交警支队; 市卫生局; 相关职能部门;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
(二) 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 坏事故 | 1、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 中泄露、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居民 取水水源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 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环保局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 ||
(一) 公共卫生 事件 | 1、发现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 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卫生局 |
(二) 动物疫情 |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结核病、狂犬病等二 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 区、县(市)政府 、市畜牧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 ||
(一) 群体性事 件 |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 、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 人以上,或者虽未达20人,但情节严重;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 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 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 ,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音像带100盒 以上;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6)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 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 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 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 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 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 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 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 事件。 5、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50人以上)或进京 (10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数10人 以上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 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 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 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 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 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 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1、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2、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农 民死亡事件。 13、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公安局、相 关单位;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相关 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 通局; 市公安局、市信 访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
(二) 金融突发 事件 |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 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 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 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 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 区、县(市)政府 、市金融证券办 、市 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
(三) 涉外突发 事件 | 1、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突然死亡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外侨办 |
(四) 影响市场 稳定的突 发事件 | 1、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较大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 应短缺。 | 区、县(市)政府 、市粮食局、市 商务局 |
(五) 恐怖袭击 事件 |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 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公安局、 相关单位 |
(六) 刑事案件 |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 毒、伤害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枝弹药及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市州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 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 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 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 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 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 区、县(市)政府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