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医保发〔2023〕10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前期我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的特殊医保支付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