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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扬州中院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十八条措施》

扬州中院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十八条措施》
(2020年2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严惩利用疫情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依法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贪污挪用防控款物、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恶意接触医务人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医务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维护防控诊疗秩序。   3.依法落实快审快判审理要求。成立涉疫情防控刑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审判团队。严格坚持证据裁判、罪行法定、程序公正等原则,严把涉疫情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案件质量。加强与纪委监委、检察、公安等机关协调配合,依法快审快判,提高办案效率。   4.严格落实宽严相继刑事政策。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据,宽严有度。
  二、依法审执涉企疫情防控案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5.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针对疫情防控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注重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等因素,运用可预见性规则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合理判断疫情因素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差异性影响,审慎认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情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6.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妥善化解因病患、疑似病患或者隔离引发的劳动争议。依法认定企业合理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稳定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防止因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引发群体性矛盾。   7.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涉公司诉讼。对于疫情引发的对赌协议案件,依法准确认定相关条款效力,负有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等义务的主体申请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依法评价疫情对股东权利义务行使造成的影响,妥善化解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等公司治理纠纷,维护市场主体稳定。   8.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破产原因但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一般不予支持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属于生产疫情防控的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经申请,可视情作出恢复生产许可等决定。对受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9.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金融权益。对因疫情引发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认定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违约还款、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使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等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0.严格保护防疫用品、药品、医疗器材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大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用品、药品、医疗器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优先、快速审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11.妥善化解疫情防控引发的涉外商事纠纷。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贸促会等沟通对接,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引导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疫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12.强化善意文明规范执行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履行的,经审查确认相关证据后,一般应准许被执行人提出的延期履行请求,并可根据被执行人申请,酌情减轻或免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加大申请执行人为防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案件的执行力度,符合发放条件的已执行到位案款,一般应在3天内发放完毕。
  三、稳妥化解涉疫情民事行政纠纷,营造和谐有序防控环境   13.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为疫情防控实施的行政强制、征收征用、行政处罚、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加大化解力度,引导当事人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合理主张诉求,妥善解决纠纷,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否定性评价,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14.妥善审理涉疫情侵权纠纷。加大对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妥善审理因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特殊时期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因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要综合考量医疗机构救治能力、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水平等因素,审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15.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要注重平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对经营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而向消费者销售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
  四、积极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16.建立涉疫情案件绿色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案件、涉民生案件以及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等所涉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通过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优化担保方式等救助手段,加强对因疫致困企业、个人的司法救助,便捷高效化解涉疫情纠纷。   17.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创新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12368热线、江苏微解纷、移动微法院等在线平台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因疫情防控导致暂停实施相关诉讼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18.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充分利用“两个一站式”建设成果,有效发挥多元解纷联动机制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等功能作用,推动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对接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加强与重点中小企业、“保供”企业以及新兴科创企业的挂钩联系,优化法律服务。加强司法调研,重视司法建议,促进依法治理。注重司法新闻宣传,化诉讼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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