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一规范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一
规范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的紧急通知
(青防非典[2003]2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科学预测和分析疫情形势,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现将“非典”疫情信息报告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疫情报告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当地疫情登记报告的法定机构。“非典”疫情报告应务必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应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缓报、瞒报
迟报疫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疫情防治动态报告制度
从4月24日起,各州(地、市)及各有关部门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必须每日报告疫情防治动态,每周报告阶段工作小结。每日疫情防治动态和每周工作小结要准确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疫情动态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防治工作的建议。疫情防治动态报告必须于每日18时前报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传真:(0971)8239212、8244534),并抄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疫情信息和防治动态报告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机制。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随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疫情动态和防治动态,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