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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承租市国有房屋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租金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承租市国有房屋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租金的通知
(齐财发[2020]1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难关的工作要求,现对承租市级国有房屋(含市行政事业资产和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承租户”)减免租金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并因疫情停业或造成损失的承租户。
  (二)减免时限。减免自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月份租金,减半收取疫情结束后3个月租金。
  (三)租金收取和退还。对尚未收取租金的单位,要在疫情结束方可收取租金,对符合减免范围的承租户按减免时限收租。对已收取符合减免范围承租户租金的单位,要在2月25日前,将租金退还承租户,待疫情结束后按减免时限收租。各单位要及时将退还租金和租金缴纳情况分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四)加大执行和宣传力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切实让承租户享受到优惠政策。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单位涉及的各承租户。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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