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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2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落实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1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按每新吸纳1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各类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性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组织青年见习不少于1万人;对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见习基地可为就业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可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提高今明两年市、区(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就业援助
  对2020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依托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对2019年12月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发放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2019年年底到期后延长实施1年。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实施新就业形态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聚焦养老、托育、家政等就业潜力大领域,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生活服务业。完善灵活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2020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但仍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乡村创业行动
  增加信贷供给,城商行、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创业。持续扶持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乡创平台,将乡村创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支持区(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退役军人、企业家等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创业带头人,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范围内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05个百分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可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各类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培训。鼓励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将灵活就业和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纳入家政服务业培训补贴范围,将2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将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大力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优化创业补贴政策
  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放宽落户政策
  做好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国(境)内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在青落户工作。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储备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有组织地开展人力资源输入,各区(市)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期间介绍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介绍1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升级线上招聘平台,开展常态化网络招聘活动,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模式。鼓励社会机构在市外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设立劳务合作站,搭建跨区域劳务合作平台,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四、强化失业风险防控
  加强企业用工变化和就业失业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做好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 完善预警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设立市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专账管理。各区(市)可参照设立本级就业风险储备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五、加强组织落实
  落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就业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按规定对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与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外,其他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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