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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令第1号--关于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工作,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命令

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令
(第1号)


各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工作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攻坚战,下达如下命令:

  一、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和旗县市区卫健、工信、交通、教育、公安、财政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扶贫驻村工作队队员取消休假,于1月27日返岗工作。   二、自1月27日起,暂时关停全市洗浴、健身场所、体育场馆,已暂时关停的KTV、网吧、影院等公共聚集性场所继续暂停营业,暂停运营中心城区公交车、省际长途客运车、旅游包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其他营运车辆司机、乘客要佩戴口罩。   三、继续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交通要道设置体温检测站,对出入旅客进行全面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按要求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四、加强基层防控措施,社区所有出入人员要全部测量体温。各嘎查村、社区对本辖区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继续实行全面排查,及时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引导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情况严重的及时逐级上报。   五、宾馆、酒店对所住客人实行动态监测,若发现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客人,要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六、对来自湖北或湖北返通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全面了解情况,明确防护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每日零报告。   七、疾控部门指导公共场所做好消杀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范处理医疗垃圾。社区、环卫公司要做好民众废弃口罩等垃圾处理工作。   八、近期安排的各类会议暂缓召开,确有需要的,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或组织聚餐活动。严禁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接待10人以上聚餐。   九、市内企业确需开工生产的,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在市旗两级政府指导下,做好防控和组织生产工作。   十、强化全市医护人员的防护提醒和培训,督促参与防控相关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醒群众做好自我防护,外出戴口罩、减少聚会。   十一、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发热门诊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全天候、无条件接纳就诊病人。对疑似或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统一集中到市传染病医院,实施“四个集中”救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组织流行病调查,对密切接触者实施严格医学隔离观察。   十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发热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个体诊所、嘎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坚决防止疫情在农村牧区扩散和蔓延。   十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落实三项报告制度,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一旦有疑似或确诊病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立即上报。   十四、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前严峻形势,抓紧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并立即启动实施。   十五、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尽快做好流调队伍全员培训,提前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场所的确定和准备工作。   十六、卫健部门牵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需要,及时采购补充短缺急需的设备,做好救治医院、诊疗专家、治疗药物、检测试剂、消杀药品、防护用品、防控队伍、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等各项准备工作。相关机构做好防护服、口罩、消杀药品等必需物资的保障工作。   十七、建立信息日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市疫情形势。根据疫情变化和社会热点,在自治区统一正式发布通辽疫情信息后,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正面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疫情的科学解读,及时向人民群众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可防、可控”的积极信息,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理性应对疫情。   十九、各地各部门在宾馆酒店、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城市社区及农村牧区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二十、加强社会治安和网络舆情管控,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本命令自2020年1月27日起执行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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