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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平遥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平遥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平遥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平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要携带犬类外出,对携犬外出、经劝阻无效的将视为流浪犬予以依法依规处置。   二、请勿接触流浪犬,如有接触请及时清洗消毒,减少病毒感染风险。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犬类在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区域内,请将犬类按照防控要求进行圈养。   四、犬类养殖、交易场所要加强对所养犬的防疫和犬舍的消毒防护措施,暂停犬类交易。   五、养犬人一旦发现所养犬患有或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扑杀或请求公安机关扑杀,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采取消毒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通告、拒不服从管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平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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