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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及疫情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公然侮辱、恐吓、诽谤或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2.疫情期间实施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特别是盗窃、抢夺、抢劫、侵占、挪用防疫物资的;
  3.疫情期间聚众赌博的;
  4.借疫情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聚众“打砸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非法聚众信访的;   二、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5.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
  6.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恐怖信息、谣言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7.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相关路段卡口、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区单位等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口罩强制配戴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依法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阻碍村(小区)封闭管理改造,故意破坏已设置的隔离管控设施的;
  8.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9.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和停止各类聚餐、棋牌娱乐等聚众活动及停工、歇业、封闭隔离场所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0.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故意隐瞒症状、隐瞒谎报虚报与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和病发前后本人活动史,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确诊或疑似人员的陪同人员擅自脱离隔离的;
  11.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随意排放、丢弃、倾倒废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人员违规处置废弃防护用品器材、医疗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危险医疗废物的;
  12.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调查者,拒不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1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四、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5.违反国家在防控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16.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17.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8.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9.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20.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全市政法各部门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对党和全市人民高度负责、担当作为,统一行动步调,统一证据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为疫情防控大局和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举报方式:请拨打“110”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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