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衡政办字〔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保障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降低因疫情防控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房地产业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预售资金使用。对于建设项目中预售监管资金已达到监管额度的楼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申请提前拨付本楼栋总监管金额的25%用于工程建设。   二、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有关条款,可顺延交付期限。   三、保障建筑材料供应。建立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协调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把生产能力强、信誉好、措施管控有力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扬尘管控到位的施工项目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正常开复工。   四、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到期的,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或其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合理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在全市各金融机构贷款发生逾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定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证企业正常信用。   五、加强企业用工帮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企业用工帮扶,主动收集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引导企业向疫情较轻的区域定点招工,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组织企业有序做好农民工复工返岗的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   六、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   七、实行审批项目“容缺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的许可审批,在具备审批事项基本条件时实行“容缺受理”,现场勘查环节由项目单位提交建设地点现场照片并作出真实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后到6月30日。   八、顺延开竣工日期。2020年1月20日以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造成延期复工的,可推迟开工时间,至疫情消除时按实际延迟开竣工时间变更《施工许可证》施工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规定开竣工时间在2020年1月20日以后的,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开竣工的,可通过网络申请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顺延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