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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凡符合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关于转发〈合肥市复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19号)规定的各项复工条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条件》(附件1),做到“七个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复(开)工工作流程》(附件2),向项目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牵头部门(原则上为建设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备后(提交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中要求的各项备案资料;备案表见附件3)可复(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监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督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统一监管。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建设
  企业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要在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举措,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要将工地防疫工作纳入本辖区的防控范围,统一布置,统一安排人员参与,统一检查调度,努力为企业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隔离观察点、人员居家隔离证明等,全力支持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   三、依法合理延长、确定相应工期
  受疫情影响,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复(开)工的,原合同工期根据疫情响应时间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工期完工的,经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后可重新确定施工工期。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时间原则上顺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购房人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或者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四、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合理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将原按节点付款调整为按进度付款并缩短付款周期。
  加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切实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   五、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各工程项目要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合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施工企业在复(开)工项目上所发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并列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成本原则上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   六、延长资质资格延续、延期申请期
  对受疫情影响的市级核准及受省级委托办理的延续、延期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等),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延期申请的,可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   七、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要件网上审批。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防控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建设、交通、水利、房产、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复(开)工条件
2.工程建设项目2020年复(开)工工作流程
3.工程建设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备案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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