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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上级法院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诉讼活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精神,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特殊情况除外。
  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时间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延期及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解决。
  我院公开庭审的案件,建议公众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四项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举证或延期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海南移动微法院”“海南二中院微信公众号”、12368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网上立案、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工作,尽量减少出行,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   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以上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是否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意见。   五、因情况紧急,必须在起诉或仲裁前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我院工作人员指引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六、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并劝返与告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联系承办法官、书记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七、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而受到影响或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我们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1.邮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18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571700
  2.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
  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电话:
  刑事及再审立案,联系人:符国相,办公电话:0898-23880790,手机 :13111999285;
  民事立案,联系人1:钱婷婷,办公电话:0898-23881720,手机:18699609923;联系人2:文靖精,手机:13647578791;
  行政及执行立案,联系人:胡晶,办公电话:0898-23885437,手机:13627541589;
  跨域立案,联系人:文靖精,办公电话:0898-23883765,手机:1364757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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