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虹口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虹口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认真落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关于虹口区建设领域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虹建委〔2020〕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本区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2月10日以后,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开工。
(一)复工条件
1、组织管理要求
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社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
建设单位应于2月7日前将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名单及各岗位职责交至区建管中心备查。
2、人员管控要求
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或异地设置生活宿舍区出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外省市来沪人员未经在沪隔离观察(留验)14天,不得进入工地施工。发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立即通知区建管中心、拨打120急救电话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
(2)与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工地人员,参照外省市来沪人员要求执行。
3、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生活区或异地设置生活宿舍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应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
(3)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4、防疫物资准备要求
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并须确保连续施工需求的节点用量。
5、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
6、教育交底要求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
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要求、人员返沪情况,结合本工地现场工况,编制复工方案及《在建工地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预案》(明确隔离场所、隔离措施、场所消毒、送医救治、信息报送等),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复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均应在本工地人员返沪前完成编制,并报区建管中心,作为整个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复工检查流程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详见附件一)。
2、复查和申请。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并向区建管中心提出复工申请。
3、核查。区建管中心收到复工申请后,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方可复工。 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
(一)人员管控要求
1、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所有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
3、做好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对于因工序需要,需连续作业或停工影响工地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及时启动施工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设定的流程操作。
(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工地人员生活用品专人集中采购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全面启动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复工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负责每天上午10点前向区建管中心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报送格式以区建管中心要求为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
(二)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第一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责任追究
参建各方必须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疫情要严把输入关、预防关、应急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防止疫情在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和传播,确保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