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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2013〕4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3.2 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1.3.5 依靠科学,反应及时。坚持依靠科学技术,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传递速度和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的能力。
  1.3.6 预防为主,军民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把预防突发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2 根据突发事件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直接所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人们无视规则的行为所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所致,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其本质特征主要是由一定的社会问题诱发,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县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印发。
  1.5.2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5.3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市、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1.5.4 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根据县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1.5.5 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1.5.6 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可能影响本县行政区域的应由本县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粮食局、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广播电视台及驻青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制定和修订《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县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县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在各主管部门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委员会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分析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5 各乡镇政府是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县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县应急委员会及时按规定商请驻青武警官兵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增援。
  2.2.2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县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1 监测与预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报告(报警)
  3.2.1 报告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半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 报警信息平台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县政府办(值班电话:7862254)。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众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或有关部门报告。
  3.2.4 接警与处警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接警后,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县领导分工,确定报送范围,立即报送相关领导,并向县应急办公室通报。县应急办公室要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县应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   3.3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Ⅳ级(一般)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Ⅲ级(较重)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Ⅱ级(严重)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I级(特别严重)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 预警发布
  IV级(一般)预警,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Ⅲ级(较重)预警,由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决定的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县应急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 预警状态结束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4.1 应急预案启动
  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报请县应急办公室进行应急响应;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进行应急响应;Ⅱ级(重大)、 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员会在响应的同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 IV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乡镇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县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县本级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3.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加强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2.4 Ⅱ级(重大)、 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经县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县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县应急委员会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除属于国家秘密外,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3.2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县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信息研判。事发时,县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2 应急工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4.4.3 现场指挥。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人员防护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4.4 扩大应急。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5 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委托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救济方案。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社会秩序。
  5.1.2 救济方案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方案包括救济标准、救济范围和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及部门职责。
  5.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1.4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1.5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订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总结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办公室会同县工信局建立应急通讯系统。
  县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信息。县应急办公室要对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县应急办公室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建立以驻青武警官兵、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青龙供电分公司、中国联通青龙分公司、中国移动青龙分公司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救灾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政府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乡镇的自救互救工作由民兵组织负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 向县应急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和本乡镇应急队伍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设施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订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医疗设施、物资调度方案。
  县卫生局要加快全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健全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干部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经济动员工作,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产能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国资办、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县级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由县、乡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对依托企业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要列入财政经费,由县应急办公室安排使用。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住建局和县人防办负责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结合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当地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加大对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县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 城市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等工程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6.13 法制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县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根据全县应急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本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公室和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与技能。   7.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群众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根据县政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
  县、乡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实施。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修订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1 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的,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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