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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09)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II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IV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4.2现场卫生救援及指挥
  4.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急救机构
  5.2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信息系统
  5.5物资储备
  5.6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8 附件
  8.1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流程图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确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市、区)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市、县(市、区)综合医院等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当地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8.1)。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分为四级
  4.1.1 I级、II级响应
  (1) I级、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c、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d、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重大事件(I级、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I级、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适时向本市范围内发出通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3 IV级响应
  (1) 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IV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要组织好医疗卫生救援,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有效的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市级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都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分别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市、县(市、区)综合医院责成专业科室负责应急救护。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救护车辆、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县(市、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参与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科技和药品生产部门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和生产。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临汾军分区和武警临汾支队要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所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8.2 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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