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12日)
为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原则,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着力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一)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开展国有企业产权配置情况分析,完成产权登记基础工作。加强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切实把好把牢产权流转价值关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改制等项目,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加快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资本运营、监督问责的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探索水流产权确权的路径和方法。对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林地、森林、林木,依法申请登记发证,完成全省国有林场林地确权勘界工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积极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国家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修订情况,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产权保护制度相抵触、违反平等保护产权原则的有关规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一)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或监督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不以犯罪论处。(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在甄别和纠正产权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存在违法办案情形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办侵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任意牵连涉案企业法人、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职工等与案件处理无关的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一)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产权的各类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间的投资经营纠纷,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完善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重大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审判机关要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的侵犯产权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严肃查办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完善守信践诺机制
(一)大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
(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平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等管理机制,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加失信成本,及时将惩戒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嵌入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重点领域监管、公共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办、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件,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商标所有权行为,加强商标品牌和商业信誉保护。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和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打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探索支持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援助机制。(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落实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适时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因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需关停矿山的,或因基础设施建设压覆矿山企业合法占用资源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增加居民投资性收入。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拓宽民众投资渠道。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河南保监局、河南银监局)
(四)提高城乡居民财产收益。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一)提高全社会保护产权的意识。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积极促进构建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引导法律顾问在出台政策法规、审查签订合同等活动中提供法律建议。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依法保护产权的各项法律服务。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工商联)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由省委牵头,省人大、省政府、省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省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